一、抽样方法
1、抽查低批量为1吨,大批量为500吨。
2、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样品瓶外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一份样品用作产品质量分析,另一份样品留存作为备用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所属质检机构或省局指定检测机构。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3、 掺混肥料产品的取样方法和抽样量:
(1) 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
(2)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GB21633-2008采样探子)采样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
(3)用采样探子从包装袋的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四管(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
(4)样品缩分:必须使用格槽式缩分器按标准GB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要求进行。
4、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下表所示“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大于512时,按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5、抽样人员现场填写抽样单,抽样单经被抽企业认可后,由被抽企业人员和中心抽样人员签字、盖章。抽样单一式四份,第一联和第二、三联由中心抽样人员带回,第四联交被抽单位留存。
6、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或堆场。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7、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如有欠缺,则应补齐。
8、生产领域抽取的样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的1年内生产的产品。生产企业正在销售的产品,一律视为自检合格产品。
二、判定原则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对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产品,经检验,样品的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氧化钾、水分、粒度、氯离子(若标示含氯则不测此项)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B类项目(不含有A类)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三、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验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验时,采用保留样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以复验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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